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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機通用技術要求

更新時間:2015-05-27   點擊次數:3532次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試驗機的基本要求,機械加工件質量、裝配及安全防護,鑄件加工質量,電氣設備,液壓設備,外觀質量,隨機技術文件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試驗機,非金屬材料試驗機,平衡機、振動臺、沖擊臺與碰撞臺,力、變形檢測 儀,工藝試驗機與包裝試驗機及無損檢測儀器(以下簡稱試驗機)。

2 引用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5226 機床電氣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GB 5465.1 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繪制原則

GB 6444 平衡詞匯

ZB N70 001 試驗機與無損檢測儀器型號編制方法

基本要求

3.1 術語、計量單位

3.1.1 試驗機術語均應符合《試驗機術語》和 GB 6444 的規定。

3.1.2 試驗機所用的計量單位,均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2 試驗機命名和型號、檢驗、質量期

3.2.1 試驗機產品命名和型號,應符合 ZB N70 001 的規定,且應按有關規定程序申報和頒發。

3.2.2 試驗機上應有銘牌和指示必要的潤滑、操縱、安全等標牌或標志,并能保持清晰。

3.2.3 試驗機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或交收檢驗>和型式檢驗(或例行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型式檢驗     g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g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zui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3.2.4 在遵守試驗機的運輸、保管、安裝和使用規則的條件下,產品自發貨之日起一年內‘試驗機因制造和包裝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無償為用戶修理或更換。

3.3 設計、安裝

3.3.1 試驗機設計應結構合理、造型美觀、操作簡便、便于維修。

3.3.2 試驗機及其輔助裝置(攜帶式除外)應安裝或安放在環境條件和建筑結構既不妨礙操作又不影

響其性能的地方。

3.3.3 安裝試驗機應檢驗人員能夠用方便的、常規的方法進行檢驗,且留有足夠的檢驗所需的活 動范圍和通道。

3.3.4 各種類型的試驗機,應根據其性能要求,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其安裝環境條 件。

3.4 隨機供應附件和工具

3.4.1 試驗機使用性能的附件和工具應隨機供應。附件和工具一般應標有相應的標記和規格,如 夾頭所能夾持試樣的直徑范圍等。附件和工具應裝在附件箱(袋>內。

3.4.2 擴大試驗機使用性能的附件和工具,應根據用戶要求按協議供應。

4 機械加工件質量、裝配及安全防護

4.加工質量

4.1.1 加工的零件應符合圖樣要求。

4.1.2 鋼制零件經常扭動和易磨損的部位應進行熱處理,熱處理后的零件不應有裂紋和其它缺陷。

4.1.3 熱處理后的零件不應有退火及燒黑的現象。

4.1.4 用磁性工作臺等進行磨削加工的零件不應留有明顯的剩磁。

4.1.5 加工后的配合麗、磨擦表面不準打印記。

4.1.6 試驗機分度部分的刻線、數字應、均勻、清晰、耐久,數字應對應于刻線。

4.1.7 金屬手輪輪緣和操縱手柄應光潔。

4.2 裝配質量

4.2.1 試驗機及其部件應按裝配工藝規程進行裝配,不應放入圖樣及工藝規程未規定的墊片和套等。

4.2.2 外購件必須有合格證或入廠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2.3 齒輪副啃合不應有卡位和阻滯現象,變換機構應操作靈活并能正確定位。

4.2.4 所有緊回零件如=螺釘、銷、鍵等應牢固裝緊,不準有松動脫落現象。

4.3 安全防護

4.3.1 質量較大的試驗機或零部件應便于吊運和安裝,并應設有起吊孔或超吊環等。

4.3.2 試驗機在運輸和運行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有防松措施。

4.3.3 試驗機外露的齒輪、皮帶輪等應有防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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